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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6日 点击数:949 字号:【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经2019年11月29日学院党委一届76次会议审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大型活动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保障师生生命和学院财产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大型活动是指学院各部门、单位,学生团体及校外单位在校内公共场所组织、主办、承办的人数较多(参加人员200人以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活动。(学院常规教育教学活动、会议、第二课堂活动不在此范围内)

(一)文艺晚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二)各类庆祝、庆典、集会等活动;

(三)体育竞赛、科技竞赛和各类社会统一考试、培训;

(四)专题报告会和人才交流招聘会及大型学术交流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大型活动。

举办的大型活动,内容应健康积极向上,涉及政治、文化等大型活动要上报宣传统战部审批(不在此规定范围内),不得触犯国家法律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校园大型活动严格遵循“谁主(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主(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方案、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  活动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审批备案制。主(承)办单位应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大型活动须由主(承)办者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保卫处申请备案。并报送《十大网赌正规信誉排名校内大型活动审批备案表》(附件1)、《十大网赌正规信誉排名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责任书》(附件2)及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均可作为主体主办、承办大型活动,并对其下属社团或机构承办大型活动负有管理责任。校内单位须提请保卫处进行风险评估并签署意见,而后报本单位分管院领导和学院分管安全保卫工作领导批准。

第六条  外单位在本校主办、承办大型活动,场地提供单位须提请保卫处进行活动风险预评估并签署意见,而后报本单位分管院领导和学院分管安全保卫工作院领导批准,安全管理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执行,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  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应包括: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保卫处要对安全工作方案和措施要进行认真仔细的研究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主(承)办单位进行修改或调整。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  活动管理

第八条  活动通过审批后,主(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活动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委托或移交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举办。因特殊情况变更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在活动举行2个工作日前向保卫处提出变更申请。

第九条  活动举行前,保卫处应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活动期间,保卫处应指派专人进行监督指导,协助主(承)办单位落实好安全保卫措施,保证活动安全进行。不符合要求的场所不得举办大型活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可责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动:

(一)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的,或虽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二)超出场地核定的容量的;

(三)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出现可能导致治安事件紧急情况的。

第十一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二)严禁故意拥挤、起哄、吵闹、打架斗殴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三)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它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四)严禁在禁烟禁火部位吸烟或私自动用明火。

第十二条  参加大型活动执勤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纪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举办者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的,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视其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和主办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在大型活动进行中发生突发性事件时,主(承)办单位应立即向学院保卫处报告,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控制并防止事态的蔓延和扩大。若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学院办公室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对大型活动应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擅自举办大型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组织者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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