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省内高职院校单独测试和推免招生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4日 点击数:2,025 字号:【

甘招委发[2016]2号

 

各市(州)、东风场区招生委员会,省内各有关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要求,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改革,构建符合甘肃省实际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经省招委会和省教育厅研究决定,2016年我省继续实行单独测试和推免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生院校

(一)实施单独测试的院校名单。经研究,确定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十大网赌正规信誉排名、兰州文理学院(高职<专科>层次)、兰州工业学院(高职<专科>层次)、河西学院(高职<专科>层次)、甘肃医学院(高职<专科>层次)、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甘肃卫生职业学院、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定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等17所院校为实施单独测试招生的高等院校。

(二)实施推免招生的院校名单。经研究,确定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白银矿冶职业技术学院、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兰州外语职业学院、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庆阳职业技术学院、临夏现代职业学院等9所院校为实施推免招生的高等院校。

二、招生计划

实施单独测试和推免招生院校的招生计划、专业和范围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工作规定

(一)报考资格

凡报名参加单独测试和推免招生的考生,须是已参加我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的毕业生。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参加推免招生的考生必须是应届毕业生。

考生参加单独测试和推免招生报名时,须向招生院校提供本人考生号、身份证号等相关高考报名信息。

(二)招生方式

1.单独测试

(1)测试时间:测试时间:4月中上旬,具体时间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

(2)测试地点:招生院校本部或院校指定地点。

(3)测试方式:具体方式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

2.推免招生

全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均可向考生所在中学、中职学校申请1所推免招生院校,由所在学校推荐,高校审核录取。普通高中毕业生由所在学校以学业水平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为依据做出评价;中职学校毕业生以所在学校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为依据做出评价。

实施单独测试和推免招生的院校须制定本校有关单独测试和推免招生的方案,并于201631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三)录取

1.单独测试和推免招生的录取工作由招生院校负责。

2.已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我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省教育厅组织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对口升学招生考试。

3.实施单独测试的院校须按规定格式于420日前将录取库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实施推免招生的院校须按规定格式于426日前将录取库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教育部报库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四、关于招生费用

凡参加2016年单独测试和推免招生的考生须在高考报名时向县(区)招办全额缴纳高考报名费;参加单独测试的考生向招生院校缴纳单独测试费100元;推免招生的院校不得向参加申请推免的考生收取推免费用。

凡被2016年单独测试和推免招生录取的考生,入学报到时由招生院校负责退还每生普通高考考试费100元(扣除电子档案制作费和体检费)。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招生院校要进一步转变办学理念和管理思路,强化对单独测试和推免招生的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科学制定招生方案,细化工作流程,确保目标责任落实、实施措施规范、监督检查到位。

(二)加大招生宣传

各有关招生院校要加强与各地招生考试机构的联系、沟通。各地中学、招生考试机构要积极配合招生院校,及早开展形式多样的招生宣传工作,积极引导,深入解读实施单独测试和推免招生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程序规则等,让社会和考生及时、准确知晓相关政策内容,鼓励贫困县优秀学生踊跃报名,确保招生计划顺利完成。

(三)落实信息公开

各有关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切实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实施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各招生院校对录取考生的信息,各中学和中职学校对推免考生的信息要在各自学校醒目位置和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受理部门和通讯地址。

(四)严肃招生纪律

各有关招生院校要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强化对招生录取工作过程的监管,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各高校、中学和中职学校要切实加强对考生资格的审核,实行谁签字,谁负责。所有考生的原始资料均要保存备查。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规定和纪律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刑法(九)修正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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