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发挥教师在人才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努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为教学第一线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 “教学名师”“教学能手”“教学新秀”每年评选一次,按照“教学名师”“教学能手”“教学新秀”评选条件进行评选。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教学名师”“教学能手”“教学新秀”的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治学严谨。
2.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主动参与制定教学文件。具有本专业坚实理论基础和较强实践能力,教学效果好。
3.对本专业的前沿领域及科研动态、生产实际有较深入的了解,具备较强的科研教研能力和企业生产实践能力。
4.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善于与同行合作,凝聚力强,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具有奉献精神,服从工作安排,起带头作用,有培养前途。
(二)“教学名师”应具备的条件:
1.从事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职务,且任高职或高工三年(含三年)以上。专业课、实训课(根据近三年授课情况和培养方案确定专业课、实训课)教师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资格证书,并在教学改革中有突出成果。如果既授专业课又授专业基础课按专业课教师对待。
2.近三年,教学成果突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4条以上):
(1)院级及以上骨干教师或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
(2)教学思想、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先进,教学工作量饱满。近两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专职教师360学时以上,兼职教师120学时以上;
(3)主持学院精品课、重点专业、特色专业等开发并通过院级(含院级)以上验收或获奖(提供佐证材料);
(4)创新教学模式、改革教学内容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特别是结合学校和专业特点,积极探索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生产实习等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承担行业企业、社区培训和社会组织服务中成绩突出(本人提供佐证材料由评委会认定);
(5)指导学生或教师本人参加省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能竞赛等方面取得明显成绩,并获得奖励(提供原件);
(6)必须是制(修)订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的专业负责人或课程负责人;实训指导书必须是第一主编(提供佐证材料)。
(7)所授课程的所有实训项目中,主持建设1个实验实训室或独立完成本实验实训室的实训任务,熟练操作本专业所有实训项目(提供佐证材料)。
(8) 进行青年教师的具体培养工作,成绩突出,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至少有一名获得院级“教学新秀”以上荣誉称号(提供典型案例)。
3.教研、科研和技术改造成果显著。自取得高级教师或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应具备以下条件中任何一项成果:
(1)公开发表省级以上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国家级论文1篇(第一作者)(提供原件);
(2)出版5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l部;或本人承担5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合著1部(提供原件);
(3)获得过院级科研(教学)成果(特指有科研、教学立项)的院级一等奖或院级以上二等奖;或为院级“教学能手”(提供原件);
(4)参与完成省级及以上科研、教研项目一项,是主研人员之一,成果已鉴定合格或已得到推广(提供相关材料);
(5)主编特色教材,被作为省级及以上规划教材推广使用,或获得省级及以上教材奖(提供原件及相应佐证材料);
(6)参与技术改造和推广工作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佐证材料)。
(三)“教学能手”应具备的条件
1.教龄5年以上(含5年),具备中级教师职称,任中职三年(含三年)以上。
2.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专职教师360学时以上,兼职教师120学时以上。
3.积极参加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在制定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教学文件中起骨干作用(提供佐证材料),并且为参加立项的校级及以上精品课、重点(特色、试点)专业负责人、第一主讲教师、专业负责人或制(修)订某专业培养方案、某课程标准负责人。
4.近三年在学院教学评优活动中获得单项奖励。
5.教学效果良好,按《十大网赌正规信誉排名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方案》,近三年每学年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名次均列本系部中级职称教师的前20%。
6.每学年至少进行1次面向学院或系师生的学术讲座或公开教学(由系出具相关的详细情况证明材料)。
7.除上述条件外,近三年还需获得以下成果之一:
(1)有教研(教改)课题立项并通过院级(含院级)以上验收合格;
(2)近四年,每两年至少发表与本专业相符(或相近)的省级以上教学或学术论文一篇。(提供论文原件)
(3)主编或参编教材,本人单独完成一章以上(提供原件)。
(4)参加建设实验实训室或能够独立完成本实验实训室的实训任务,熟练操作本专业所有实训项目(提供佐证材料)。
(5)获得过院级及以上科研(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或院级“教学新秀”(提供原件)。
(6)指导学生或教师本人参加市级以上相关专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中成绩突出,获得奖励(提供佐证材料)。
(四)“教学新秀”应具备的条件:
1.年龄在35岁以下(含35岁),教龄在三年以上(不含见习期),并且具备初级教师职称,任初职三年(含三年)以上。
2.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专职教师360学时以上,兼职教师80学时以上。
3.服从学院、系、教研室的工作安排,且工作效果良好,近三年内未出现不服从工作安排和教学事故,否则教学系审查时取消资格。
4.完成学院规定的听课任务,教案书写规范(提供听课记录、教案等佐证材料),并且由系以近三年教学检查为依据出具证明材料(必备条件)。
5.近三年每年在院刊或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提供原件)。
6.教学效果良好,按《十大网赌正规信誉排名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方案》,近三年每学年的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名次均列本系初级职称教师的前20%。
7.每学年至少进行1次面向本系的公开教学(由系出具证明材料)。
8.在达到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专业带头人的带领下,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改革、实验实训室建设、教材建设等方面起到骨干作用(必须说明参加的何种项目、在该项目中的地位作用,不可笼统说起到骨干作用),两年内至少参加1个教研教改项目(提供佐证材料)。
(2)近三年获得过院级及以上科研(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提供原件)。
(3)近三年指导学生或教师本人参加系级以上相关专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中成绩突出,获得奖励(提供佐证材料)。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教学名师”的评选程序:
1.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向所在系提出个人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本人的政治表现、教学情况、科研成果等内容,填写《“教学名师”(“教学能手”、“教学新秀”)申报表》(见附表),报教学系审核。
2.各系根据评审条件向学院推荐名师候选人。
3.学院成立“教学名师”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组的职责是:审议评审方案、评审程序,讨论通过“教学名师”人选。
4.“教学名师”评审领导小组可聘请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学院评审领导小组聘请从事教学管理工作、教学督导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教学第一线的具有高级职称、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组成。
5.评审领导小组推荐人选,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后报院务会审批。
6.院内公示。公示期7天。
7.学院聘任。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聘任,聘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
8.表彰奖励:学院对评选出的“教学名师”进行表彰奖励。
(二)“教学能手”“教学新秀”的评选程序:
凡申报“教学能手”“教学新秀”的教师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本人的政治表现、教学情况、科研成果等内容,填写《“教学名师”(“教学能手”“教学新秀”)申报表》(见附表),报教学系审核。
2.教学系推荐。教学系本着“坚持标准、择优推荐”的原则,审议个人申报材料,广泛征求意见,写出审议意见,确定推荐的人员名单。
3.学院审定。各系被推荐人员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报院务会批准。
4.院内公示。公示期7天。
5.学院聘任。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聘任,聘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
6.表彰奖励:学院对评选出的“教学能手”“教学新秀”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 “教学名师”“教学能手”“教学新秀”的管理:
(一)“教学名师”“教学能手”“教学新秀”每学年须递交工作总结,并将第八条要求所涉及到的佐证材料,提交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全面考核,每三年考核一次,不合格者将取消荣誉资格和相应待遇,考核合格继续享受相应待遇。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资格和相应待遇:
1.教师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者。
2.无故不承担教学任务和其他工作者。
3.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或发生教学事故者。
第七条 “教学名师”“教学能手”“教学新秀”的待遇:
(一)“教学名师”的待遇:
院级“教学名师”,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给予名师每月80元津贴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二)“教学能手”“教学新秀”的待遇:
1.颁发“教学能手”“教学新秀”证书;并分别一次性奖励500元和1000元的奖金;
2.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3.优先安排外出培训和参加学术会议。
第八条 “教学名师”“教学能手”“教学新秀”的要求:
(一)“教学名师”的要求:
1.完成学院和本单位交给的教学任务和教学建设工作,教学效果优秀。
2.负有协助学院和所在系部,对全院其他教师在课程教学和教学改革研究等方面进行培养指导的职责,每人至少培养指导一个以上的青年教师,每年必须在院内举行一次以上示范课教学或某一专业学术讲座,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务处统一安排。
3.三年内要公开发表教学研究或专业学术论文两篇以上(含两篇),并主持院级及以上科研或教研课题。
(二)“教学能手”“教学新秀”的要求:
1.每学年至少进行一次面向全院教师的观摩教学课,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务处协调安排;
2.“教学能手”应履行指导青年教师的义务;
3.积极参与教学系科研或课题研究。每两年公开发表教学研究或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第九条 论文鉴定参照省人社厅职称评定有关论文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修订公布之日起执行。